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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任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67********,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楼,现住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楼**号,原酒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56********,初中文化程度,肃州区人,现住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0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郝某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一案中作出了(2017)甘0902民初3468号民事调解书,其中张某甲欠郝某某30万元借款,后张某甲未按法院调解书履行协议。2018年10月12日,郝某某向法院提供张某甲财产线索,当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张某甲在酒泉**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3.6吨干辣椒粒扣押在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红山小街酒泉**菜业有限公司厂房库房内。2018年10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因偿还酒泉**菜业有限公司欠供货商崔某某欠款,雇佣乔某某、茹某某等工人将其中扣押的7.8吨干辣椒粒以21.84万元的价格装车卖给崔某某抵消欠款16.239万元,且被告人任某某从其中获利5万元,用自个人开支;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干辣椒粒情况下,将剩余的5.8吨干辣椒粒售卖给杨某某,获利15.0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明知干辣椒系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变卖,致使相关民事诉讼无法审理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荣

检察官助理:李艳霞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4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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