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02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严某甲,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严某甲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同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同年7月6日补查完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7日、同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张某甲、严某甲与他人结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栋**号中国交通银行**银行,冒充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开户许可证等手续开立了“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开通了企业网络银行,后被告人张某甲在**路**酒店内上网开具了23张票面金额共计1,001,050,00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9年10月24日,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在网上发现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立即通知中国交通银行冻结涉案账户,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严某甲再次来到中国交通银行**支行欲办理销户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控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甲、严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介绍信、建户申请等;
2. 证人张某乙、赵某甲、王某甲、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严某甲、安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严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商业汇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楠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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