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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万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24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家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万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万某乙(另案处理)在河北省三河市注册成立**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募、组织人员,以漂亮单身女性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聊天过程中虚构身世悲惨、懂事孝顺、富有爱心、楚楚可怜的女孩形象,在充分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和好感后,继续虚构“继承茶庄需要冲业绩” 、“囤货需要押金”、“闺蜜父亲住院急需用钱”等紧迫情况,以请求帮忙为由骗取被害人购买产品或直接发微信红包、转账,后以邮寄低价茶叶、土特产等产品伪装成推销假象来实施诈骗,形成以万某乙为首要分子,唐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段某某、康某某、万某丙、强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由万某乙统一领导,以公司化模式进行管理,公司下设财务部、推广部、销售部、人事部。财务部由唐某某负责,负责统一收取诈骗款,计算、发放员工工资、提成、业绩等,并组织茶叶、土特产的采购、发货;推广部由段某某负责,业务员有康某某、万某丙、强某某等人,该部门人员负责利用话术添加微信好友,再将微信好友推送给销售部实施下一步诈骗活动,每推送一名微信好友,推广人员可获得0.5元至1.5元的提成;销售部由王某甲负责,被告人万某甲、张某甲及于某某成某某、王某乙田某某等人为小组长,闫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为销售员,负责利用话术进行走圈销售诈骗,并按诈骗数额的8%至20%获取提成,小组长还有额外的管理提成;人事部由徐某某等人负责,负责员工的招聘,日常考勤等事项。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该诈骗集团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420万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该诈骗集团并担任销售部小组长职务,涉及诈骗金额共计15.33万元,非法获利31037.92元。期间公司诈骗金额共计145.32万余元。

2.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万某甲参与该诈骗集团并担任销售部小组长职务,涉及诈骗金额共计14.249万元,非法获利37402.65元。期间公司诈骗金额共计145.3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暂扣款3.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万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暂扣款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明细、工资提成表格、暂扣款凭证、微信交易清单、身份证明及到案经过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3.电子数据;

4. 证人唐某某、万某乙、万某丙、王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5. 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乙、孟某某、冯某某、许某某、王某丁、陈某某、胡某甲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张某甲、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万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万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何德辉

检察官助理:胡婷婷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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