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现住丰南区**成人玩具店,个体工商业者。2019年1月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合法销售手续的情况下,明知由他人处购买的“黑马”等性保健食品没有国家批准文号、检验检测报告和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书,仍在丰南区其经营的一个成人玩具店内销售。2018年10-12月间,张某将以每盒23元购进的“黑马”性保健食品,以每盒130元的价格销售给肖某某一盒(内装10粒),以每粒30元价格销售给微信昵称是“淡然”的人三粒,共获利190元。2018年12月20日,丰南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工作人员对该店检查并扣押包括“黑马”在内的性保健品四种。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测,其中“黑马”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63000mg/kg。
另查明,西地那非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保健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2证人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4辨认笔录;
5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6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销售的性保健食品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红
2019年8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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