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窜至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南张营村西河边,将张**护林房的两扇铝合金窗户盗走。
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窜至新野县城郊乡吕庄村南边的菜地,将吕**菜地内房子上的四个铝合金窗户盗走。三天后晚上被告人张**又窜至吕**的菜地准备盗取窗户时被吕**发现,后张**家属赔偿吕**500元。
2019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张**窜至新野县上港乡白河桥西边乔泽亮看守的简易工房处,将简易工房的6个铝合金窗户卸下,放在电动车上准备盗走时被人发现,逃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霞 张岩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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