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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天津市***区人,身份证号码:120109196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石油基地*****,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冀中公安局万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万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张某乙酒后在其经营的独一处北勘烧烤店内进行滋扰,在张某甲离店行至路边时,被告人张某甲追出店外,用刀将张某甲左腿扎伤。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一组;

书证一部;

证人李某某、阙某某、吴某某、高某某、姜某、刘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已经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785685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悔过书、谅解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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