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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路**大厦**房。因殴打他人,2019年7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4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岳阳楼区**停车坪附近与其哥哥聊天时,被被害人李某乙质问是否偷了一个喇叭,致两人发生争执。李某乙打了张某甲胸部一拳后两人互殴,期间张某甲两次将李某乙摔倒在地。之后两人一直纠扭至**警务室,**公安处**站派出所民警将两人移交至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站前路派出所。经鉴定,张某甲所受损伤系轻微伤;李某乙所受损伤系轻伤一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甲、李某乙均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病历资料、发票、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岳公正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266号、268号、4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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