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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寨镇****号,现住山东省威海高区*****号楼**室。2011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2015年12月29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吉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路右转弯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湖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高区**街**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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