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污染环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岗张村9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6月30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7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租用长葛市*镇*厂院开办电镀铬加工厂,该厂在生产工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随意往没有防渗措施的地面土坑内渗排,经长葛市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监测,该电镀锌加工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铬2870mg/100m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869倍;总镍193mg/100m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385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甲、张乙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2020813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组。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