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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张某甲武,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街道**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武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武于2005年03月至2016年09月任普宁市**街道**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04月至2016年09月期间,张某甲武伙同同案人廖某某(原任普宁市**街道**村村委会主任,另案起诉)没有取得国土部门批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召开村两委会议决议的形式,先后将村集体土地21059平方米(折31.59亩)非法出卖给孙某甲、孙某乙旋、孙秋荣、张瑜军、孙某丙生、孙某丁、杨某某清、张某丙光、张某丁、张某甲强、张秋雁、张某戊旋等多名村民,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383.713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武负责该村上村发放楼某某等事宜,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667.279万元,廖某某负责该村下村发放楼某某等事宜,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716.434万元。

经普宁市国土资源局对涉及土地进行勘查测绘:上述被非法转让的地类为耕地15000平方米(折22.50亩),城市1764平方米(折2.65亩),建制镇1060平方米(折1.59亩),村庄2602平方米(折3.90亩),沟渠633平方米(折0.95亩)。比对《普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符合规划7512平方米(折11.27亩),不符合规划13547平方米(折20.32亩)。其中已建58宗,总面积7869平方米(折11.80亩),地类为耕地4350平方米(折6.53亩),城市855平方米(折1.28亩),建制镇1055平方米(折1.58亩),村庄1609平方米(折2.41亩),比对《普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符合规划4424平方米(折6.64亩),不符合规划3445平方米(折5.17亩)。上述用地均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武于2019年2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浮江寮村收取土地款明细表、收款收据,普宁市国土资源局勘测情况补充说明、测绘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普宁市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移送书,情况说明,户某某、证明材料、简历,普宁市**街道**;2.证人张某己光、孙某戊、孙某甲、许某某、孙某己、孙某乙旋、孙秋荣、张瑜军、孙某丙生、孙某丁、杨某某清、张某丙光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武担任普宁市**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甲武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XX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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