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92********,出生地广东省潮阳县出生地广东省潮阳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墩街道**某某横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6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31993********,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镇**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一无牌白色女庄二轮摩托车乘载被告人张某某到澄海区澄华街道玉亭路祚承大楼一楼停车场时,发现被害人林某丹的粤D36****号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90元)停放在该处,周边无人,由张某某负责在路口望风接应,邱某某使用“T”和“一”字型工具进行上前撬锁接线,将摩托车盗走。二犯将盗得的摩托车开至汕头市金平区某某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赃给“某弟”(另案处理),二犯平分赃款。
2、2019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一无牌白色女庄二轮摩托车乘载被告人张某某到澄海区澄华街道国道边某某火锅城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60元)没有上锁停放在该处,周边无人,由邱某某在路边负责望风接应,张某某上前将摩托车盗走。二犯将盗得的摩托车开至汕头市金平区**北墩村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某弟”,二犯平分赃款。
3、2019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邱某某驾驶一无牌白色女庄二轮摩托车乘载被告人张某某到澄海区澄华街道上埭村某某**路***号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王某萍的粤D22****号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48元)停放在该处,周边无人,由张某某在旁负责望风接应,邱某某上前使用“T”和“一”字型工具进行撬锁接线,将摩托车盗走。二犯将盗得的摩托车开至汕头市金平区**北墩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某弟”,二犯平分赃款。
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共盗窃作案3宗,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759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林某丹、李某某、王某萍的陈述;
2、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有关问题的函;
5、视听资料;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2月1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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