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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2人协助组织卖淫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道**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彭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受同案人“刘某甲”(身份未明)雇佣在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金城大酒店B栋5楼担任按摩部部长,由同案人“颖某某”(身份未明)纠集王某某、叶某某、陈某甲娴、蔡某某、邹某某、贺某某、易某某、王美琴、刘某乙庆等多名失足妇女在该楼层多个房间里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带嫖娼人员挑选失足妇女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受“颖某某”雇佣为卖淫房间打扫卫生及望风,并向“颖某某”报告卖淫房间的使用。2019年8月24日1时某某,公安机关查获该卖淫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及王某某、叶某某、陈某甲娴、蔡某某、邹某某、贺某某、易某某、王美琴、刘某乙庆等9名失足妇女、嫖客陈某乙杰、谢某某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蔡某某、陈某甲娴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的某某和辩解;4.照片材料;5.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结伙进行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五册;

3.光盘6张,工具包8个,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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