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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舒某某诈骗)(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庄**号,现住**县****酒店北侧居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庄*号,现住**县****酒店北侧居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舒**得知有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后,分别在20**年已建房入住的情况下各自伪造相关手续,于20**年分别向**县**乡***村村委会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被告人张**、舒**后各自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9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舒**的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杨**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舒**的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舒**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张**、舒**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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