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北京市西城区**街**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王某某、被害人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7日1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柜台上的苹果牌iPhoneX 64G型手机窃走。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搜查笔录、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所具有的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耿福忠
2020年9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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