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委**组,梨树县**商厦**,现住梨树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C****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梨树县梨树镇健美街环保局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2. 鉴定意见;

3.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经哲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