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4353,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超速驾驶赣******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重型普通半挂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路叉路口路段时,与自东向西由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身后侧及右侧发生碰撞,致吴某某及三轮车乘坐人许某甲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润松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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