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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汉族,湖北汉川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至2019 年12 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脑软件“号码魔方”抓取公民个人手机号码,后在QQ上向他人贩卖。同年12月12日,汉川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大队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的OPPO 手机一部,经勘验,该手机内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汇总去重后,共有20736 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马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川公(网)勘【2019】080号、手机导出文件内公民个人信息分类统计说明;5.电子数据备份光盘三张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售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69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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