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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于2019年12月2日被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月2日经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尚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尚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018年,孔某某(另案处理)两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希望以张某某的名义为安某某(另案处理)贷款。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贷款用途为承包**物流公司并进行运营,用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保利新城两处房产作为抵押,以虚假材料于2015年9月18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00000元;于2016年9月13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00000元;于2017年8月29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00000元;于2018年9月27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00000元,合计贷款金额人民币1600000元。在银行放款后,被告人张某某并未按约定使用贷款,而是改变贷款用途,由赵某某(另案处理)交由安某某使用。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由哈尔滨市尚志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

(2)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4)个人贷款档案;借款申请书;个人征信查询书;个人征信报告;关于张某某申请贷款的可行性调查报告;双城信用社贷款调查会议记录;自然人其他贷款经济档案;非农户信用等级评估;自然人贷款贷前调查报告;张某某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收据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卡复印件;

(5)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

(6)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决议;企业集团章程;章程修正案五份;

(7)抵押物清单;房产证复印件;他项权登记清单;他项权证复印件;抵押物照片;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身份证与结婚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承租人出租人承诺书及房屋租赁协议各两份;身份证复印件;

(8)黑龙江汇中房地产估价咨询公司房地产评估报告;

(9)贷款首次跟踪检查表;贷款贷后检查表;

(10)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提款申请书;借款人信用往来记录三份;放款通知书;

(11)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申请审批表;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关于张某某申请贷款的可行性调查报告;双城区联社双城信用社关于张某某申请贷款的风险评价报告;

(12)贷前调查;双城信用社2018年9月21日会议记录;非农户信用等级评估;非农授信调查报告;张某某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承诺书

(13)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抵押物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登记证明;

(14)章程修正案;黑龙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决议;承租人出租人承诺书及房屋租赁协议;

(15)黑龙江天策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16)关于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说明;贷款首次跟踪检查表;

(17)不动产抵押合同;提款申请书;放款通知书;借款人信用往来记录。

2.证人安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管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贷款用于承包保利物流公司并进行运营,以虚假材料贷款人民币1600000元,并改变贷款用途,交由安某某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广学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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