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逮捕。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中共党员,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街。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逮捕,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别名**),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别名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某某(别名尚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后在逃,2019年5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行贿罪,被告人褚某某、常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罪
1.2018年8、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褚某某合伙在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鱼山西坡周某某住处东北130米处采矿点(2号坑)、鱼山南坡宋某某住处西北30米处采矿点(3号坑)、鱼山南坡宋某某住处东南70米处采矿点(4号坑)、鱼山南坡贺某某承包山荒地采矿点(5号坑)等四处采矿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褚某丙等人的挖掘机擅自开采石灰岩矿石,褚某丙雇佣司机张某乙等在现场开挖掘机开采矿石,被告人闫某某在开采现场负责计时、财务管理等,被告人常某某在开采现场负责监工、生产管理等。经徐州万源地质矿产研究有限公司估算,上述采矿点动用资源量分别为1608.8立方米(4343.8t)、2165.3立方米(5846.3t)、3339.6立方米(9016.9t)、1704.5立方米(4602.2t)。经台儿庄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采矿点开采矿石价值分别为139001元、187081元、360676元、184088元。
2.2019年1月至3月,在枣庄市台儿庄区**镇2018年土地整治三期项目实施期间,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书记王某乙提议并与张某某商定,假借土地整治的名义,由王某乙与王甲某、王某丁、王某甲、赵某某四户协商并由张某某给付赔偿款后,将王茂清等四户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鱼山西坡**镇2018年土地整治三期项目区附近的10余亩山坡地交张某某以土地整治为名盗采山石,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高某某、赵某、朱某等人的挖掘机擅自开采石灰岩矿石,被告人高某某、尚某某、常某某帮助被告人张某某管理盗采现场、通风报信以躲避监管部门日常巡查等,张某某将非法开采的石灰岩出售给他人谋取利益。在非法开采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在张某某安排下与村民协商赔偿款、冒充挖掘机老板到国土部门做假材料。经徐州万源地质矿产研究有限公司估算,张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石灰岩矿石资源量为10358.0m3(27966.6t),经台儿庄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石灰岩价值为人民币1118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褚某某、常某某等六人供述和辩解,同案涉案人褚某丙、赵某、朱某等七人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赵某某、王某某二十二人证言,动用资源量估算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
(二)行贿罪
1.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村书记王某乙制止,后王某乙应张某某要求将运输盗采山石的车辆放行且未将张某某盗采山石事项上报国土资源部门及**镇政府。次日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乙贿送现金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王甲某、王某丁、王某甲、赵某某四户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鱼山西坡种植地内非法采矿期间,王某乙作为**镇**村村书记,不顾其协助**镇政府从事山体生态保护工作的职责,不仅对张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提议,且未履行其巡查、制止、上报的职责。被告人张某某为感谢王某乙对其盗采山石给予的帮助,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2次送给王某乙2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乙、宋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村干部履历表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褚某某、常某某、闫某某、高某某、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常某某、闫某某、高某某、尚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海红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常某某现被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褚某某、闫某某、高某某、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八册及补查材料一宗。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__
5.《听取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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