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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6月1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魏坝砂场并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直到2018年7月4日才取得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规定禁采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张某某自2016年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无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采砂,将开采的砂料售卖给工程承包人何某某、孙某某、帅某某、安某某、杜某某、成某某在武都区五库镇的乡村道路基建工程上获利。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的魏坝砂场出售给帅某某细沙905方、毛砂15方、石子60方,出售给孙某某毛砂500方;出售给何某某石子1900方,2016年共获利160400元。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的魏坝砂场出售给安某某石头182方、细沙127方,共获利20085元。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的魏坝砂场出售给杜某某细沙673方、毛砂266方、石头373方,出售给何某某毛砂1885.5方、石子24方,出售给孙某某毛砂1524方,出售给成某某毛砂725方,2018年共获利266972.5元。

2016年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共非法开采石头555方、毛砂4915.5、细沙1705、石子1984方。经委托武都区发展与改革局鉴定,张某某非法采砂共获利447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审批许可,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经责令停止仍继续开采沙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建春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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