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1月15日)。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额莫特河突泉县平新村九队流域内,使用采砂船、钩机、铲车进行非法采砂, 并将砂子分为粗细两类对外出售,涉案价值达到人民币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价格的认定结论书、办案说明、协议书等;
2.证人冯某某、修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如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月琴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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