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乡**村**社**号,现住白银市平川区**局**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平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白银市平川区**镇**村**使用挖掘机露天非法开采陶瓷土,并以每吨45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平川区三家陶瓷公司,非法获利1381630.3元。其中以4635元的价格向白银嘉鑫陶瓷有限公司销售陶瓷土92.7吨;以565904.3元的价格向白银泰瑞陶瓷有限公司销售陶瓷土15012.2吨;以811091元的价格向白银山川陶瓷有限公司销售陶瓷土15124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计记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领款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韦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量刑建议三份、换押证一式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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