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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2月26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同秦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在滕州市**镇**村开采花岗片麻岩(风化砂)11684.6立方米。经滕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采砂石的总价值为人民币467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马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颖颖

刘 杨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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