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生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张则仔,男,1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安市赛岐镇某村某路某号,户籍地福安市赛岐镇某村某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则仔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3月26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11日、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则仔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闽宁德浚01**船、闽宁德浚00**船、闽宁德浚0**3船、闽宁德浚0**7船等船只在福安市溪柄镇、赛岐镇、甘棠镇等水域非法开采砂石,具体分述如下:
一、闽宁德浚01**船非法采矿的事实
2009年底,被告人张则仔等人与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定,由江某某等人提供闽福州浚20**船,并负责采砂加工;被告人张则仔和吴某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合股负责采砂地点疏通协调、砂石销售及支付江某某等人加工费等(加工费包含工人工资、油费、采砂设备的损耗费用等)。2010年2月9日,被告人张则仔等人将闽福州浚20**船变更登记为闽宁德浚01**船,该船舶属张某和江某某共同共有,其中张某占51%股,江某某占49%股。被告人张则仔等人安排福安市赛岐镇廉首村人张某乙在该船上负责记账、监工等事宜。江某某等人雇请了郑某某等人进行非法采砂作业。
2010年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张则仔和张某、吴某某、江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闽宁德浚01**船在福安市溪柄镇甫后村、赛岐镇廉首村、宅里村、罗江街道后太村等水域非法开采砂石,所开采的砂石销售给薛某某、薛某甲等人,得款人民币590302元。
2012年9月11日,闽宁德浚0105船在溪柄镇黄兰村河段非法采砂时,被福安市水利局查获。2012年9月18日,福安市水利局对被告人张则仔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闽宁德浚00**船非法采矿的事实
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张则仔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闽宁德浚00**船在福安市甘棠镇乌山岛、港岐村、长岐村等附近水域非法开采砂石。期间被多次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2011年5月24日,闽宁德浚00**船在福安市甘棠镇乌山岛外侧海域非法采砂时,被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查获。2011年6月17日,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被告人张则仔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11年9月30日,闽宁德浚00**船在福安市甘棠镇港岐村附近海域非法采砂时,被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查获。当日,闽宁德浚00**船非法开采海砂200余立方米。2011年10月24日,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被告人张则仔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2012年5月20日,闽宁德浚00**船在福安市赛岐港长岐村附近海域非法采砂时,被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查获。2012年6月4日,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被告人张则仔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3月6日,闽宁德浚00**船在福安市赛岐镇长岐村附近海域非法采砂时,被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执法时查获。当日,闽宁德浚00**船非法开采海砂200余立方米。
三、闽宁德浚0**3船非法采矿的事实
2012年初,被告人张则仔与张某甲、刘某某、郑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合股投资购买闽宁德浚00*3船。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将该船更名为闽宁德浚0**3船,并于2012年7月2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则仔和张某甲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该船在福安市甘棠镇奎住村、国泽村、赛岐镇江兜村等附近海域非法开采海砂。期间多次被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2012年5月20日,闽宁德浚00*3船在福安市甘棠镇国泽村水域非法采砂时,被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查获。当日,闽宁德浚00*3船非法开采海砂百余立方米。2012年6月4日,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张某甲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13年7月15日,闽宁德浚0**3船在福安市甘棠镇奎住村附近海域非法采砂时,被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查获。2013年7月25日,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张某甲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2014年4月2日,闽宁德浚0**3船在福安市甘棠镇奎住村水域非法采砂时,被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查获。当日,闽宁德浚0083船非法开采海砂300余立方米。2014年4月8日,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张某甲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4、2014年12月17日,闽宁德浚0**3船在福安市赛岐镇江兜村海域非法采砂时,被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查获。当日,闽宁德浚0083船非法开采海砂400余立方米。2015年1月5日,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张某甲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7月16日,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甲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2352元,罚款6705.6元的行政处罚。
四、闽宁德浚0**7船非法采矿的事实
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则仔与张某甲等人合股投资购买闽宁德浚0**7船。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则仔和张某甲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该船在溪柄镇黄兰河段、甘棠镇港岐村、国泽村、赛岐镇廉首村等水域进行非法采砂,并使用与张某等人合股投资购买的闽宁德货0507船运送非法开采的砂石。其中张某甲负责管理账目及船只维护与管理,并雇用高某某等人进行非法采砂作业;被告人张则仔负责拉生意跑业务。
2016年7月6日,闽宁德浚0**7船在赛岐镇廉首村防洪堤外非法采砂时,被福安市水利局查获。当日,闽宁德浚0**7船非法开采石子280立方米、海砂20立方米。2016年7月19日,福安市水利局对张某甲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31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安市赛岐镇某村某路某号抓获被告人张则仔。
2018年12月间,张某甲将闽宁德浚0**7船以人民币30万元销售给福州人。2019年1月25日,福安市公安局向张某甲扣押到闽宁德货05*7船及闽宁德浚0**7船转卖款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宁德货05*7船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的扣押决定书、福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福安市监察委员会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被告人张则仔的笔记本记录、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安市水利局、福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张则仔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吴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则仔的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则仔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峰
2019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张则仔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17册1050页,检察卷5册157页。
3.闽宁德浚0**7船转卖款人民币30万元暂存于福安市公安局,闽宁德货05*7船暂存于张某甲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