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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沁阳市**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乡**村**号。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经开会讨论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清淤名义在本村范围内的丹河河道内采挖砂石,非法获利53.132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森森

检察官助理:许  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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