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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73********,初中文化,群众,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现住枣庄市市中区**街道**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枣庄**矿业有限公司和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伙投资协议,2017年这两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倪某某和陈某某又签订补充协议,在**镇**村枣庄市**矿业有限公司4号采区开采矿产资源。2015年至2016年年底,枣庄**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将开采工程承包给梁某某,梁某某在**镇**村枣庄市**矿业有限公司4号采区,共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35102.1吨,涉案价值421220元,期间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某、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人员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负责记账和过磅。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采矿价值为42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枣庄市山亭区**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动用量核查报告、枣庄市山亭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非法开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涉嫌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昊

助理检察员:崔继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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