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镇**村**号。2015年4月21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费县**镇**村**山非法开采页岩出售,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2019年1月22日被费县国土资源局、费综合行政执法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于2019年4月17日在费县**镇**村东南山再次非法开采岩时被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尚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费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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