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4********601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青阳县人,住青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因非法开采建筑用砂被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陆曙光,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租用邱某某、韩某某、张某甲等人位于青阳县庙前镇玉屏村锦村组八都河边的桑叶地,在租用的桑叶地用铲车、挖掘机进行无证开采沙石并将开采的砂石筛洗后对外销售。其间,2014年11月10日,青阳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张某某停止采砂并给予行政处罚,但张某某仍继续采挖。
2019年5月28日,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1地质队勘查,认定张某某非法采矿的总体积为11486.98立方米。按建筑用砂国标规范,开采的砂石粒度等级为天然细砂,筛选以后可作建筑用砂。
2020年4月3日,经青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在青阳县庙前镇玉屏村锦村组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为443858元,扣减2014年11月10日行政处罚的数额后价值为387373元。
2019年7月4日,张某某在青阳县庙前镇玉屏村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前科查询记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采砂范围套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胡某某、邱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丁、韩某某等23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秀珍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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