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于2017年12月19日被六安市裕安区水利局罚款5000元;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6月2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采砂石,于2018年7月15日被六安市裕安区水利局罚款2.7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淠河裕安区**乡段盗采河砂,销往裕安区**镇**工地、**府工地及金安区**小区工地,共获利20.99万元。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账本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张某甲、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敏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5646****;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记账本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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