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区**属院。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承包兰陵县苍山街道潘家沟村东山潘沟采石场的矿区,并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雇佣工人使用挖机、货车等设备非法开采灰岩18.1万吨。经兰陵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4年兰陵县境内石灰岩原矿平均价格为13元/吨,上述灰岩价值为23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京慧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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