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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3********,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勐海县**镇五分场。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6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早上7点左右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曼捌村小组国防路段时在路边发现一只穿山甲,其将穿山甲抓起后放进塑料口袋准备带回家中,后在曼捌村小组红旗桥附近被查获。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物种为鳞甲目鲮鲤科穿山甲。穿山甲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CITES附录I物种。送检的1只穿山甲其价值标准核算为:4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穿山甲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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