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越南名T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越南边境居民通行证号码H1******。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斗门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13日将本案退回斗门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4月13日补查完毕,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受“阿铁”(另案处理)雇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兼职帮“阿铁”收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并按货物数量收取报酬。具体流程为:“阿铁”安排人员将货物送至张某某位于东兴市**路**号的住处或位于**路**号的仓库,由张某某收货后交给“阿铁”指定的收货人,或按照“阿铁”指示通过快递寄给国内的收货人。
2019年7月25日,“阿铁”安排王兴辉(另案处理)将一批动物骨头送至被告人张某某处,张某某按照“阿铁”的指示,于2019年8月8日通过**快递将其中3千克的动物骨头,邮寄至福建省龙岩市**路**号蔡某某处,剩余的动物骨头仍存放于其住处。
2019年8月13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东兴市**路**号的住处依法扣押了该批动物制品共计53件,毛重16.9千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动物制品鉴定:其中41件检材均为哺乳纲食肉目猫科狮的骨组织,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CITES)附录,共重15.6千克,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伙同他人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嘉润
检察官助理:崔运菲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三册和检察笔录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扣押涉案物品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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