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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邓州市**乡**大桥南**米路西(户籍地邓州市**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邓州市龙堰乡白落大桥南100米路西居住时,通过微信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的陈 某某商议,以3050元价格将其人工饲养的二只金太阳鹦鹉售卖,并通过大巴车托运至陈晓威处。经福建闵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只鹦鹉属于鹦形目鹦鹉科金黄鹦哥,金黄鹦哥属于外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证人陈晓威、李万春等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富豪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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