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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池尾街道林某村北片**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时任普宁市池尾街道林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同案人张某丙(已死亡)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在没有经国土资源局审批的情况下,以召开村干部会议进行决议的方式,将村集体位于龙船肚片、林某小学前、象地山的土地非法转让给陈某甲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非法转让土地总面积51805平方米(折77.7亩),池尾街道林某村共牟取非法收入人民币404万元。经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测绘:转让涉及3宗土地总占面积51805平方米(折77.7亩),其中8528平方米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有43277平方米(折64.9亩)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地类为:耕地7913平方米(折11.87亩)、林地26913平方米(折40.37亩),园地1888平方米、河流水面569平方米、坑塘水面1平方米、城市258平方米、村庄958平方米、裸地4642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35平方米;根据《普宁市土地总体规划(2010-2020)》,符合规划14166平方米、不符合规划29111平方米,不占用基本农田。

2019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抓获经过,张某甲的个人简历及户籍证明。2.非法转让的土地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复印件、池尾街道林某村两委会议记录、协议书,普宁市顺启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普宁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情况说明及宗地测绘图。3.证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明、洪某某、洪某裕、吴某某、陈某乙、赖某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同案人张某丙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在没有经国土资源局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已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四册,补充材料共六页。2.量刑建议书。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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