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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72********,汉族,广东陆丰人,小学文化,原**村村民小组出纳,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于2019年9月2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年25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张某乙(已判刑)、林某某(己判刑)等人从2008年8月出任本市**村村民会计及小组长至案发前,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私自出卖村里边角地11块地,面积3541.7平方米,收取土地款388370元人民币。出卖厝地47座,其中出卖祠堂前厝地17座,每座144平方米,每座以23万元至37万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出卖,收取土地款40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出卖**大坝边厝地10座,每座144平方米。每座以6万元至10多万元不等价格出卖;其中出卖新村房屋转坐向剩余的厝地20座,每座144平方米,每座以 5万元至7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卖,出卖土地款100多万元人民币;在每座出卖的土地及厝地中,由村民小组向购买人出具收据以及《**厝地分配证明书》各一份,每份《**厝地分配证明书》上有张某乙(村民小组长,己判决)、张某丙(村民小组副组长,己起诉)、张某丁(村民小组副组长,己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出纳)、林某某(会计,己判决)五人签名确认,有时因人数凑不齐,有个别村干部没有在证明书上签名。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担任**村村民小组出纳以来,参与张某乙等人出卖村祠堂前厝地13座,获取厝地款共计3705000元,其有在村小组出卖厝地时开具的《**厝地分配证明书》上签名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

    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保证人蔡某某,联系方式:13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七 册,并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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