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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5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批准,于2017年12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李某甲(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于2019年1月15日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长春市***生物燃料有限公司、长春市***炭块有限公司、长春市**生物燃料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为其控制的淄博**商贸有限公司、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税额合计1477247.87元,淄博*睦商贸有限公司、淄博*琰经贸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全部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金。

另,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李某甲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抚顺**炭业有限公司、抚顺**佳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合**制炭有限公司为淄博*睦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1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2312081.96元,在李某甲在去快递公司领取时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民警当场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说明、户籍证明、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企业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上交涉案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张店区太平路**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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