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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行医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海盐**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号)。曾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7月1日被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0元及药品与器械,罚款人民币4000元,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于2014年4月16日被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没收气泵一只和药品一袋,罚款人民币51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擅自在海盐贝格口腔诊所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对陈某某、刘某甲等人进行诊治。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非法行医,已先后于2011年7月1日、2014年4月16日两次被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卫生健康局案件移送书、调取的营业执照、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信息、诊所工作日志、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刘某乙、程某某、刘某丙、陈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辩解;

4、海盐县卫生健康局现场检查笔录、证人陈某某、刘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斌

检察官助理:王佳辉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花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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