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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行医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7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镇**村32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所在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阳市张先生药店内,为辛某某诊治并为其开具六副处方中草药。辛某某服用两副中草药后身体不适,于2019年5月3日到张先生药店退药并询问胸闷等情况,被告人张某某又为辛某某采取针灸等方式治疗,后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符合因重症冠心病合并斑块内出血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张某某的行医用药行为在其死亡发生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建议参与度为10%-20%。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9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海阳市卫生**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辛某某、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洪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波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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