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6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通市海门区**街道**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曾非法行医,分别于2005年8月31日、2010年12月20日被原海门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1年起,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通市海门区**街道**村**组**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被告人张某某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05年8月31日、2010年12月20日被原海门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20年6月25日、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为杨某某、沙某某诊疗,后被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查获。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原海门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检查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莉
2020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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