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2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6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陕西省户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碑林区**门**号开办小诊所进行医疗执业活动,曾于2012年8月22日、2012年11月22日、2013年3月19日被碑林区卫生局分别三次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将诊所搬至本市碑林区**巷**号楼**单元**室。2016年12月13日,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次对张某某进行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涉嫌非法行医的药品及器具一批、使用过的医疗废弃物、处方及账本。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指认笔录;
6.物证;
7.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7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1990****;
2.案卷贰册,补充侦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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