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4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10月28日被原吴某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原吴某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后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坛丘龙桥村100号龙桥新区一区14幢20号开设生活馆继续从事诊疗活动,且一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2020年4 月14日晚,张某某在该处接被害人王某某就诊,诊断王某某患“急性胃肠炎”,并至王某某位于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厂宿舍**栋**室的住处,为其配药输液,输液途中张某某离开该处回家。后王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发现异常,将王某某送往医院。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张某某的医疗行为与王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死因及因果关系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兴龙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联系电话189127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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