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42********,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 于2020年7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其家中开展诊治活动,后于2020年1月8日14时许,对因手部不适来其家中就诊的吴某某进行诊治,并在吴某某左手背与手臂连接处注射2毫升醋酸曲安奈德注射液,后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左示、环、小指坏死并截指。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对鉴定人吴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左手背与手臂连接处注射醋酸曲安奈德时不规范操作的过错,该过错与其左示、环、小指坏死并截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吴某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后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谅解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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