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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街**号**幢**单元**室以破解密码的方式登陆被害人凌某某凤凰山庄的游戏账号a1825899****,使用凌某某账号进行游戏转账到自己账号内的方式获取凌某某凤凰山庄游戏账号内2.53亿余游戏银子,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22265元。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短信截图、调取证据清单、账户信息、游戏币流水、登录地址、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某某具结书、 情况说明、游戏币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贤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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