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村**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3月20 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5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受冯某某、叶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的雇佣,利用“运控”、 “批量助手” 等软件进行撞库扫号,将社交软件QQ帐号密码正确的数据筛选、破译出来,非法获取QQ帐号(带密码),由冯某某进行出售获利,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1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合伙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广波
检察官助理:吴欢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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