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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90********,汉族,大专文化,**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住江苏省海门市**街道**社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私自窥探到的账号、密码,多次非法登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ggzyjy.nantong.gov.cn,服务器位于南通市政务中心内),并在系统内新增了账户名为“交易中心”“新开”的管理员账号,以及一百余家投标单位账号,以查看平台内部分招标项目的投标情况、报价单等,并提供给有竞标意向的曹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等人,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34674.16元。其中,从曹某某处非法获利24952元,从姜某某处非法获利2200元,从王某某处非法获利1000元,从孟某某处非法获利5000元,从陆某某处非法获利1322.16元,从匡某某处非法获利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被查扣违法所得22340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网站相关招投标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获取该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龙

检察官助理:王美霞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南通市海门市**街道**社区居委会**组**号,联系方式:1396289****。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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