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区**排**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5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山西省平陆县购置散装汽油通过微信宣传的形式进行销售。2019年11月19日,张某某在向他人销售汽油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存放于家门口的剩余汽油834升被查获扣押。经三门峡市中和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19日,张某某非法购买散装柴油、汽油18.2706万元,非法销售散装汽油5.5287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贺某某、关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销售账本;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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