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街道**路**号,现住湖南省邵某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邵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邵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认识了一个叫“马雪”的人后,决定从“马雪”手里购买书籍用于经营。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从“马雪”手中以2至3元每册的价格购进《盲派命理宝藏》、《造葬应验择吉》、《茅山符咒发横财制煞秘笈》、《日课人命宅墓解灾集》、《揭开阴阳宅真面目》等37种书籍,共56650册。被告人张某某将购买的书籍存放于所租赁的邵某市两市塘街道办*组一居民房内,并于2019年10月11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准备经营。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所购进的书籍被邵某市文化执法大队查获,并当场全部扣押。经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购书籍为非法出版物。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物品移送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户籍资料、复验复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2.证人证言:证人冷某某、李某某、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检测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羊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90****;
2.案卷材料与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所扣押书籍现存于邵某市文化执法大队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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