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诈骗,于2017年6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下,驾驶辽C****8号宝骏商务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经营额37780元,获利10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侦查机关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张永威,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11024097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前堡村岭下组52-2-300号。因诈骗,于2017年6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永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永威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下,驾驶辽C592P8号宝骏商务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经营额37780元,获利10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永威向侦查机关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胡玲、王艳丽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云锋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永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 浩
助理检察员:齐 林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永威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