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Z4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释放,2020年10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在无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为他人非法运输烟丝,其驾驶装有9270公斤烟丝的货车从云南省曲靖县到重庆市。2020年8月29日在经过高速公路四川冠英检查站时,被宜宾市翠屏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后移送公安机关。经宜宾市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涉案烟丝价值467208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而为其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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