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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2195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将一批涉假物品藏匿于云霄县**镇**村**号自家旧房子内,伺机销售牟利。2019年2月28日该窝点被省联合打假队查处,现场共查获“芙蓉王”牌半成品烟支8件(15kg/件)、硬内商标2件(3000张/件,其中“芙蓉王”牌4500张、“红塔山”牌1500张)、硬外商标2件(1000张/件,其中“芙蓉王”牌1000张、“南京”牌1000张)。经鉴定,上述涉假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1762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等鉴定意见;4.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11762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炳聪

检察官:朱文秀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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